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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道光貳拾陸年款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2/2
發文日期:2018/2/2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E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道光貳拾陸年款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道光貳拾陸年款)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西元1846年 (清道光26年)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長60公分,寬39公分,斜邊53公分,劍帶38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布、竹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本進香旗來自合水莊,屬於清領時期竹塹堡南廂之一;而信徒「陳阿招」之名不排除是客家籍人名。
2、旗面為三角形布,旗頭為葫蘆型,墨書寫在旗布桿上,反映台灣清領中後期進香旗標準形制。
3、目前該面進香旗為台灣現存已知年代最早的進香旗之一,具有稀有性以及時代意義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2月02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E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道光貳拾陸年款)